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耀泉
許進德翁如瑩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耀泉
許進德翁如瑩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