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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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8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瓊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瓊琳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編號11至15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瓊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分別為民國111年9月22日同年月25日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同日所為犯行時間接近,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而僅論一罪。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竊盜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佐,素行不佳,復竊取店家商品,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值可議,參酌犯罪動機、目的,以及其徒手行竊之手段、所竊取財物數量及價值,且迄今未將所竊物品全數返還予告訴人,暨被告坦承犯行、自承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勉持,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警卷第57頁)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各罪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編號11至15之被告竊盜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如附件附表編號1、編號3至10犯罪所得,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37頁)在卷可稽,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6694號被告劉瓊琳女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瓊琳前有多次竊盜犯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下午5時1分許至5時13分許及111年9月25日上午11時57分至中午12時6分許,至位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寶家永康中正北路店竊取 潘俊孝 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嗣潘俊
孝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潘俊孝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其據被告劉瓊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瑋 ,核與告訴人潘俊孝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現場照片及商品資訊翻拍照在卷,是被告犯嫌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為上開2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及編號11至15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如附表編號1、編號3至10犯罪所得,業已發還告訴人,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爰不為沒收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檢察官許家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寅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價格(新臺幣)備註1迪士尼手提袋/旅行袋(大) 史迪奇 1790已歸還2迪士尼手提袋/旅行袋(大)奇奇蒂蒂1790未歸還3迪士尼手提袋/旅行袋(大)小熊 維尼 1790已歸還4迪士尼手提袋/旅行袋(大)米妮1790已歸還5迪士尼手提袋/旅行袋(大)米奇1790已歸還6天竹鼠車車手提袋A-馬鈴薯2399已歸還7天竹鼠車車手提袋A-西羅摩2399已歸還8天竹鼠車車手提袋A-巧克力2399已歸還9天竹鼠車車手提袋A-泰迪2399已歸還10天竹鼠車車手提袋A-阿比2399已歸還11橢圓地墊(珪藻泥)40X60CM1139未歸還12橢圓地墊(珪藻泥)50X80CM1299未歸還13廚房玄關混紡防油吸水地墊50X80CM1349未歸還14Q版地墊(珪藻泥)50X80CM1299未歸還15母子鱷魚繽紛玩色系輕量休閒鞋1829未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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