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裕閔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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