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4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45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宗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於108年間曾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11年9月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素行不佳,詎其猶不知悔改,再度為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行為,惡性重大,惟念其犯罪後業已坦白承認所為、犯後態度良好,且並未造成其他人員、財物之損害,與其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7毫克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713號被告吳宗益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宗益有2次不能安全駕駛罪前科,最近1次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以111年度交簡字第3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不構成累犯)。復於111年10月23日20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飲用啤酒4罐,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雖曾在上址住處休息,然仍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充分退卻,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於翌(24)日4時30分許自上址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而行駛於道路。嗣其因行車違規,在臺南市中西區武聖路與和緯路4段路口前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明顯酒味,並經警於24日4時50分許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乃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宗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車籍資料各1張及刑案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宗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檢察官黃淑妤檢察官林昆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棨麟附錄本件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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