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中如
法官呂仲玉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