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訴訟案件無法進行,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原告於108年7月8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起訴不合程式,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