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依卷附資料尚無從得知原告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原告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