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3號原告甲○○
丙○○被告欣鴻瓦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鴻瓦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萬元,原告丙○○部分核定為30萬元,應各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應解為係由原告各自支付500元後,尚應各自補繳18,815元、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別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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