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一)應補正聲請人依「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為由,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本件擔保金新台幣5萬元之依據,並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據到院。
(二)應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已死亡,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