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春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春金於民國101年05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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