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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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蔡孟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一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

二、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60條定有明文。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考之上開規定立法理由所載:宣示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須表明達其目的之適當事項,此屬當然之事等意旨,是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股票之種類(特別股或普通股)、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股票權利即非同一,故公示催告之股票就上開記載事項有誤載者,公示催告之股票權利即與原聲請之股票權利不同,不生合法公示催告之效力,自不得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再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46條復有明文。是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對於聲請除權判決及前此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之,經調查之節果,如認公示催告之聲請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司法院(76)廳民一字第2193號函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遺失之股票係如附表二所示,有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1紙在卷可稽,惟本院前於113年12月2日以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中所記載之股票號碼卻誤載為如附表一股票號碼欄所示,且系爭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核對系爭裁定附表所示證券內容無誤後,向本院聲請將系爭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然聲請人於113年12月11日聲請刊登公示催告公告時,亦將股票號碼誤載為如附表一股票號碼欄所示,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上開公告等在卷可按,以上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全卷核閱無訛。則聲請人登載於法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內容與附表二所載股票號碼不符,兩者表彰之股票權利即非同一,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應重新填具正確之股票號碼,再為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一: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20808-9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20809-0

1

1000

附表二: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20808-9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20809-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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