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8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489號上訴人 楊吉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2日107年度交字第48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上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