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4號聲請人 黃玉如 上列聲請人黃玉如因與相對人 柯岳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玉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究係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柯岳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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