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碧蓮
詹雅茹 陳美連 廖葉鳳英 曾柯文英 曾麗珠 林雅美 張春縀 范子發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勝宏 等人,因103年度訴字第17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