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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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
偵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查被告前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因一時貪念失慮而觸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
,並表悔過之意,顯見其經此罪刑宣告後,應能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予以宣告
緩刑,用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應適用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