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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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