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1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92號上訴人甲○○(原名: 蔡秉和 )即再審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1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免徵上訴裁判費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8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聲請本件免徵上訴裁判費,依法無據,併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