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9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1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92號上訴人甲○○(原名: 蔡秉和 )即再審原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考選部間因考試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27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001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