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甲○○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於95年12月22日,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t42x0l2;┌───────────────────────────────────────────────────────┐│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黃 郭淑華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94年9月20日│120,000元│AG0000000│││││信用合作社北興分社│││││└──┴─────────┴─────────┴───────────┴────────┴────────┴──┘~t56x24l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