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戊○○上當事人與被告甲○○、丙○○、乙○○及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當事人與被告甲○○等四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並由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2145號支付命令後,被告甲○○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在案,應視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且由原告依據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38,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27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61,2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