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偵字第12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捌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而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三一二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亦有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另被告為警查扣之顆粒三包(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安保管字第六九三號扣案物),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驗前淨重一點○○七九公克,取樣○點○一八五公克,驗後淨重為○點九八九四公克,亦有該鑑識中心九十八年三月十日憲直刑鑑字第○九八○○○○四一四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塑膠袋三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併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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