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柒公克,連同空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袋(含袋毛重貳點陸玖公克,連同空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3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2.6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檢驗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驗餘淨重0.37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參。是扣案之毒品係違禁物無誤。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雖未經鑑驗,然參酌該扣案物係於被告身上所查獲,且不否認該遭查扣之結晶物係安非他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考,足徵前開扣案物3包應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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