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仁傑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仁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仁傑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減為5月)、10月(減為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確定;又於緩刑期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緩刑嗣經撤銷,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9月,於民國99年8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96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