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797號聲請人 李國昌 上列聲請人李國昌因與相對人 黃文保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國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二、聲請狀未載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請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