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主委資格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號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英春 即南投國宅幹事間確認主委資格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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