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燕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肇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業經本院民國106年4月
6日裁定所核定,而本件上訴利益為壹仟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詹駿鴻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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