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本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457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寶成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員 林分 │96年4月9日│96年6月30日│248,723元│0000000││││限公司 蔡其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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