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47號原告甲○○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南市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丙○○住臺南市
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偕同離婚協書上兩名證人 吳月香蕭中平 到場作證。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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