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興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