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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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