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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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6號聲請人 魏智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 魏營衍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汎稱前訴訟程序違反法律之規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不合法云云,並未指明該裁定以聲請人提起再抗告,未依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為不合法,原法院駁回其再抗告並無違誤,因而駁回其抗告之論斷,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駿璧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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