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記載發票日期:民國96年1月5日之支票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記載不符,請表明正確之支票號碼並更正附表。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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