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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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94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黃琴玉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黃琴玉與聲請人 李永祥 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119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