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定國 相對人 林常珅 即 林服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常珅即林服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3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常珅即林服熙於①111年3月24日②111年3月24日
向聲請人借款①4,5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3月24日②116年3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862,8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約定書、催告書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等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繳息明細表影本4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24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新化區知母義段958148.00全部002臺南市新化區知母義段958-140.00全部003臺南市新化區知母義段9595448.00全部004臺南市新化區知母義段959-117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