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松田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松田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松田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係屬誤寫,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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