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529號聲請人 林小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德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王德發(住○○市○○區○○路○段00巷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