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緯(原名林家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家緯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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