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73號聲請人悅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偉城工程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262,385元│95年4月17日│CL0000000││││公司│行大發分行│00│││││├──┼──────┼─────┼──────┼────────┼───────┼──────┼───┤│002│偉城工程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262,384元│95年4月29日│CL0000000││││公司│行大發分行│00│││││├──┼──────┼─────┼──────┼────────┼───────┼──────┼───┤│003│壯捷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185,625元│95年4月18日│PC0000000││││公司│行大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