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慧婷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慧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慧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以102年度簡字第1685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30日,應執行拘役40日,緩刑2年,並於102年12月24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之103年4月10日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103年4月10日10時許,故意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5月,並於103年9月30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更犯罪,而受逾6個月而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慧婷前因竊盜案件,經彰化地院於102年9月23日以102年度簡字第1685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30日,應執行拘役40日,緩刑2年,於102年12月24日確定。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之103年4月10日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故意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彰化地院於103年
9月4日以103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下稱後案)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03年9月30日確定;復於103年4月10日故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彰化地院以同上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上述2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應堪認定。且聲請人係於受刑人後案判決確定後之10
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本院於103年10月28日收件),未逾6月之期限,從而其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之規定,自應准許而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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