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20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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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 沈順發 被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家漢 輔助參加人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代表人 李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經被告以民國111年10月25日南市地用字第1111322999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認定其就坐落臺南市後壁區土溝段1533地號土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行為而依同法第21條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命限期改善。原告不服而提起訴願,後經訴願決定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由於被告陳明其係基於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關於農業使用之認定及所移送之證據資料而作成原處分。本院因認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到庭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將利於本案訴訟程序進行而有由其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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