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瀚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黃共粒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11年6月30日1,048,792元H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