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33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3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330號抗告人 孫中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款規定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二、次按「(第1項)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第3項)第1項情形,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9月27日112年度訴字第330號將其訴訟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抗告人112年10月17日所具書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抗告),未依上述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並釋明之。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一併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廖建彥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江如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