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文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請提出由雇主宇榮高爾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薪資證明或最近三個月內薪資單據。另,聲請人是否有擔任臨時工或其他兼職工作?如有,請陳報說明該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㈣、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者(即施○慧、林○○、林○○)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㈤、請提出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非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並請聲請人「盡量」提出目前個人生活費用等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另陳報說明目前每月實際支付扶養費若干(並提出扶養施○慧、林○○之相關支出單據)。
㈥、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者(即施○慧、林○○、林○○)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㈦、提出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者(即施○慧、林○○、林○○)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3年6月2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6月2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㈨、請更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中資料並重新陳報與債權人間債之關係發生原因、種類。又聲請人若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亦請一併陳報該債權人名冊(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㈩、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包含還款期數及每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