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844號債權人立邦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淑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朝合楊適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楊適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債務人楊適溫之姓名是否有誤?「楊適溫」抑或「 楊適温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查報債務人是否係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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