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17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吳明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明聰(住彰化縣○○鎮○○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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