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更(一)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㈠字第25號聲請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麋以雍 訴訟代理人 廖欣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杜總輝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伊為訴外人 杜貴雄 之債權人,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亦得對被上訴人杜總輝行使代位權,代位受領杜總輝對杜貴雄之債務款項。因債務人之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伊就杜總輝應給付杜貴雄之消費借貸款項,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並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以為釋明。惟本件係上訴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杜貴雄起訴請求杜總輝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既非當事人,復未提出經上開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據,而據其主張其為杜貴雄之債權人,核與本件訴訟僅具經濟上利害關係,所提對於債務人杜貴雄、 杜明俐 之確定支付命令,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宗,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部倫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