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47號
105年度聲字第948號105年度聲字第949號105年度聲字第950號105年度聲字第951號105年度聲字第952號105年度聲字第95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即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五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第九四八號、第九四九號、第九五○號、第九五一號、第九五二號及第九五三號等七件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分別繳納裁判費各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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