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27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素真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複代理人 蘇騰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8年7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藍素真、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周永暉,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㈡第37頁、第87頁),應予准許。
二、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之請求,應以本院97年建上字第7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結果為據,並於民國98年7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訟程序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23號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95頁至第96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徐福晋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鎮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