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28號
原   告   黃陸進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複代理人    周楷翔
被   告   翁呈劼
兼法定代理人  潘秀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 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之四、(七)中關於「認原告
請求精神慰金300,000元,核屬過高,應減為10,000元,始為適
當。」記載,應更正為「認原告請求精神慰金300,000元,核屬
過高,應減為100,000元,始為適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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