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告 黃月梅
被告 謝竹軒
上列被告謝竹軒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月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宜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告 黃月梅
被告 謝竹軒
上列被告謝竹軒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月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宜錚